在实际操作中,磋商保证金的具体金额通常由采购文件明确设定,并且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一定比例。对于未成交的供应商,其提交的保证金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而对于成交供应商,则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如转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或直接支付给采购人。
此外,《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还强调了对磋商保证金管理的透明度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以及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等。这些措施有助于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提升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诚信水平。
总之,在遵循上述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合理运用磋商保证金制度,不仅能够有效促进市场竞争环境优化,也有利于构建更加健康和谐的政府采购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