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案件的办理程序,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所涉及的程序性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案件办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内部监督,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案件受理
第五条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案件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六条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收集必要的证据材料,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询问、检查、勘验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 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执行处理决定,确保决定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五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本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行政案件程序办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行政案件的办理程序,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希望各行政机关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办事,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