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暂行条例】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教育体系,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与使用,特制定本《教育费附加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规范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费附加,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专门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对象为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征收标准及比例将依据国家财政状况和教育事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教师待遇、资助贫困学生等教育领域内的重要项目。具体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教育公平。
第五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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